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山东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罚10万

来源:潇湘晨报日期:2024-09-14浏览次数:2155


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近日被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10万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事人名称: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4年8月5日,我局对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阅你公司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记录,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8月1日对黄色牌照车辆鲁PV9082排气上线检测过程中存在目视可见黑烟,检测结束后,你公司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执法人员进一步调阅了你公司近一年的监控视频,又发现你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5日、11月22日在对蓝色牌照车辆鲁P18F11、蓝色牌照车辆鲁P3Y161两辆柴油车排气检测时在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公司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结果判定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对上述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属于对机动车排放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证据8份及视频1份,证明经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阅你公司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记录发现你公司对排气上线检测过程中存在目视可见黑烟的三辆柴油货车(黄色牌照鲁PV9082、蓝色牌照鲁P18F11、蓝色牌照鲁P3Y161)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情况:

2、2024年8月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3、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聊城市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调取的你公司对在排气上线检测过程中存在目视可见黑烟的三辆柴油货车黄色牌照鲁PV9082、蓝色牌照鲁P18F11、蓝色牌照鲁P3Y161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1份(报告编号分别为:371525112408011310104011、371525112309150918314021、371525112311221352084021),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测管理总局令第39号)1份,证明你公司应遵守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判定结果1份,证明你公司检测过程中应遵守的结果判定规定;

6、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高庆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1521341751)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的情况;

8、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山东鑫涛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核发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SDXT2312081149004、SDXT2312081149006、SDXT2312081149012、SDXT2312081149013、SDXT2312181150004、SDXT2312181150005、SDXT2312191149001、SDXT2312191149002、SDXT2312191149003、SDXT2312191149010)10份,证明你公司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的情况;

9、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刘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10、2024年8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对机动车排放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2024〕移-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公司对黄色牌照鲁PV9082、蓝色牌照鲁P18F11、蓝色牌照鲁P3Y161三辆机动车重新进行了尾气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1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2024〕移-7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8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7份和黄色牌照鲁PV9082、蓝色牌照鲁P18F11、蓝色牌照鲁P3Y161三辆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371525112408141149084011、371525112408241134334021、371525112408231623094021)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聊(冠)环罚告〔2024〕移-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24年8月2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2024〕移-7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对机动车排放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出具虚假报告不足 5 辆,裁量等级1;

2、资质情况的判定标准为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证据8份及视频1份,证明经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阅你公司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记录发现你公司对排气上线检测过程中存在目视可见黑烟的三辆柴油货车(黄色牌照鲁PV9082、蓝色牌照鲁P18F11、蓝色牌照鲁P3Y161)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不足5辆的情况:

2、2024年8月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足5辆的情况;

3、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聊城市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调取的你公司对在排气上线检测过程中存在目视可见黑烟的三辆柴油货车黄色牌照鲁PV9082、蓝色牌照鲁P18F11、蓝色牌照鲁P3Y161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1份(报告编号分别为:371525112408011310104011、371525112309150918314021、371525112311221352084021),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足5辆的情况;

4、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1521341751)1份,证明你公司在计量认证有效期的情况;

5、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山东鑫涛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核发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SDXT2312081149004、SDXT2312081149006、SDXT2312081149012、SDXT2312081149013、SDXT2312181150004、SDXT2312181150005、SDXT2312191149001、SDXT2312191149002、SDXT2312191149003、SDXT2312191149010)10份,证明你公司在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的情况;

6、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7、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文件和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情况;

8、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机动车排放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9、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冠县正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黄色牌照鲁PV9082、蓝色牌照鲁P18F11、蓝色牌照鲁P3Y161三辆机动车环检收费单据(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扫描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对机动车排放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违法所得合计金额为叁佰叁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4,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元整;

2、罚款壹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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