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日期:2025-08-20浏览次数:2
2025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 、护航消费”为宗旨高位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天佑电瓶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蚌山区天佑电瓶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9台,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4个型号共计6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送检。经检验,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的车辆鞍座长度和整车质量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共3辆,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将购进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祁门县飞翔车行加装电动自行车后备箱案
2025年6月19日,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祁门县飞翔车行加装电动自行车后备箱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售的3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尾部有后备箱,其外观与随车合格证上的示意图不符。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涉后备箱系当事人自行加装。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尾部加装后备箱并销售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车骑士车业加装电动自行车靠背案
2025年6月6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弋江区车骑士车业加装电动自行车靠背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8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尾部有靠背装置,其外观与随车合格证上的示意图不符。经查,该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涉靠背系当事人自行加装,案发前已售出1台,违法所得360元。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尾部加装靠背并销售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木林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2025年5月6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木林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6.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贵池区小刘特色牛味馆在平台上公示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等信息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平台上进行巡查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重庆酸辣粉店▪盖饭▪砂锅(八中店)”在饿了么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经查,“重庆酸辣粉店▪盖饭▪砂锅(八中店)”平台上公示的经营者及经营地址均为虚假信息。马鞍山市木林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贵池区小刘特色牛味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构成了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马鞍山市木林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贵池区小刘特色牛味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五、合肥市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味美佳快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6月13日,合肥市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味美佳快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味美佳快餐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区域冰柜内发现待用的“众千®土豆粉”,生产日期2024/07/02,保质期常温贮存、阴凉避光4个月,已拆封;“海天金字装蚝油”,生产日期20231029,保质期12个月,已拆封。两款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原料进行扣押,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提供上述土豆粉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但无法证明与现场发现的货品为同一批次;当事人无法提供海天金字装蚝油的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徽福一餐饮店入驻外卖平台提供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1月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花山区徽福一餐饮店入驻外卖平台提供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入驻外卖平台提供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取得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在美 团外卖平台开设名称为“金湖龙虾(烧烤.海鲜.锅仔)的店铺”,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名称均为马鞍山市花山区徽福一餐饮店,但马鞍山市花山区徽福一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当事人通过微信找人伪造并上传至美 团平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月2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余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1月2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某品牌白酒生产企业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权利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200余箱某品牌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达10万元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移送公安后,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发挥各自优势,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捣毁生产、转运销售窝点7处,查扣假劣白酒8900余瓶以及大量标签、空瓶、包装盒、制假勾兑灌装等工具,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八、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等人侵犯“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1月3日,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刘某等人侵犯“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1月,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淘 宝店铺“FANGTAI厨电专家”(实际经营者:刘某、李某某)购买的“Fotile/方太TH33B”燃气灶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检查实物发现,该产品无厂名、厂址信息,且工艺、标识与正品差异明显,有假冒嫌疑。经权利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涉案产品为擅自使用“方太”及“FOTILE”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执法人员核查涉案网店发现,该款假冒燃气灶月销量显示“300+”,初步认定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达20万元以上。经查,刘某等人低价购买某品牌燃气灶后,使用激光雕刻机将案涉产品打标成“方太”品牌燃气灶,并通过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以低价吸引网购用户下单购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